单独招生职业综合素质考生须知

发布作者:zs发布时间:13-04-10浏览(5502

考生报到流程

1、报到时间: 2013年4月14日  8:00——15:00 

报到地点: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二楼大厅

          

2、 报到及考试流程

 

考生机考守则

1 、 考生凭二代身份证 、次序号 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对二代身份证核对无误后,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有序进入考场,证件放在桌左上角,供监考人员查对。考生所带书籍、提包及资料存放在指定地方,关闭携带的通讯工具。

2 、 考生应输入自己的 身份 证号 等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 信息 ,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 

3 、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4 、 考生要自觉爱护考试设备,发现野蛮操作 人为损毁设备的要照价赔偿。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5 、 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 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者,令其退出考场,退场的考生不得重返考场。

6 、  考生可提前结束考试,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到指定地点候场。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出机考考场,前往面试考场。

7 、 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考生面试须知

1、机考结束后,考生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往面试地点。考生需持二代身份证和缴费后的次序号进入面试准备区。

2、考生进入面试准备区后按缴费后的序号后两位坐到相应的座位上,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面试准备工作及面试须知。

3、进入准备区后不准擅自离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与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单独接触。如误将通讯工具带入面试准备区,请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否则,按违纪处理,取消考试资格。

4、面试前考生由工作人员从面试准备区带到面试抽题区域,抽取面试题目后前往面试考场。

5、面试形式:面试考官对考生单独面试,考生按面试考官要求答题。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超过5分钟,答题完毕后,方可按要求离开考场。

6、面试程序:

(1)考生根据抽到的面试题目在面试准备区提前做好准备;

(2)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后应将面试题卡交面试考官;

(3)考生按照面试考官的要求认真回答抽到的问题;

(4)随机提问,视考生回答测试题的情况而定。

7、考生应遵守面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面试小组现场工作。

8、考生面试结束,应按指定线路离开面试考场、离开学校,不得再进入面试准备区,否则以作弊论处。

 

附1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针对考生部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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