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师船员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再有效培训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17浏览次数:3818

各持有船员证书的老师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持有海船船员证书的老师,继续教育学院于2016年1121开展一期海船适任证书过期再有效培训,请各位老师按时报名参加该项培训

联系人:冯老师   联系电话:86176141

 

                                              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部分条款: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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